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次修正后正式施行
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做出了第五次修正,规定对非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实行备案管理、响应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对通用机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并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作出特别规定、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根据司法部部长傅政华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对通用机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修改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民用机场开放使用许可制度,规定对非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实行备案管理;在改革试点经验推广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中,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日渐普及,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亟需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管,考虑到民用航空法制定时无人驾驶航空器尚未投入应用,在制度设计时没有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留出空间,为了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立法提供法律依据,需要作出授权性规定,为此,草案新增了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作出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1995年10月30日经审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实施,此后经过多次修正,历来是民用航空法规和规章的母法,成为制定通用航空管理规章、标准体系的法律基础。该法中设通用航空一章6条,在国家的基本法律中确立了通用航空的地位和范围。
自1996年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2009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及此次的2018年总共经历五此修正,可以看出,伴随我国航空改革尤其是通航改革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正的频次也越来越密集,按照现在通航改革的力度,估计明年年底该法案可能还会再次进行修正。
发展中的问题都不是问题,这就是改革的魅力。通航圈始终相信这一点。
来源:中国政府网、全国人大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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